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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權記載"更生登記"過戶請小心~
產權記載"更生登記"過戶請小心~ 出處:中信房屋 2009/8/21
邇來有加盟店受託銷售物件時,發現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上「所有權部」之「其他登記事項」,記載「○○年○○月○○日○○字第○○號,依○○法院○○年度○○字第○○號民事裁定辦理更生登記」。
如有此項登記,請立即停止銷售;如已成交,請向買賣雙方妥為說明,或協調解除買賣契約。
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以下簡稱條例)第48條第1項規定:「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,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,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。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(以下簡稱施行細則)第25條第1、2項規定: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應即通知債務人之財產登記機關為更生登記。監督人亦得持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更生登記。」登記的目的在於將更生資訊公開化,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,不特定之第三人亦能藉此知悉了解該不動產所有權人之財務狀況。
雖然施行細則第25條第4項規定:「更生登記無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處分其財產之效力。」即使有上述登記,所有權人仍可以將房屋或土地辦理移轉登記(過戶)給買方。然而,更生程序開始以後,債務人就不能任意處理自己的財產,以免損害債權人的權益。依條例第23條規定: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,其無償行為,不生效力;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,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,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。前項所定不生效力之行為,監督人或管理人得請求相對人及轉得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。但轉得人係善意並有償取得者,不在此限。」
不動產買賣屬於「有償行為」,在符合「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」及「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」二個要件時,該買賣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。即使已經過戶到買方名下,更生監督人仍有權訴請買方過戶登記(返還)予原所有權人。然而,除非是特殊情況(例如以投資不動產買賣為業的投資公司),否則「不動產買賣」不會屬於「通常管理行為」或「通常營業範圍」。
其次,由於上述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上的記載,具有公示性,而且仲介人員製作「不動產說明書」時也會將登記謄本作為附件,買方在購買時難以否認其明知所有權人正在進行更生程序的事實。因此,也符合「相對人(買方)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」這個要件。
如受託銷售物件有此種登記,務必先暫停銷售行為,向所有權人了解更生程序之進度,是否已終結或即將終結。依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規定:「法院於必要時或更生程序終結時,應即通知第一項之登記機關塗銷更生登記。」又依條例第66條:「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。」如果更生程序已終結,請所有權人聲請法院通知地政機關塗銷更生登記,塗銷完畢後才能繼續銷售。
如果案件已經成交,請務必將更生登記及更生程序中買賣契約之效果等事實,詳載於「不動產說明書」,再向買方詳細說明後請買方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名確認,以善盡仲介公司之調查及告知義務。如果買方因此表示不願承購,亦請盡力協助買賣雙方解除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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